Re: [新聞] 晚安小雞重開探險直播「第一天就被抓」!

※ 引述《pigpigcom123 (jkk01)》之銘言: :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 網紅晚安小雞結束柬埔寨刑期返台,休息多天以後,28日再度重啟過去的「探險直播」, : 怎料探險結束以後,有員警直接在外等候,將他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讓他無奈直言,探 : 險這條路本身就是在灰色地帶,「這種事情總有一天還是會遇到的。」 : 推 ct13579: 話說探險廢棄醫院是犯啥罪? 27.240.178.64 03/29 00:50 如果還記得「中山隧道」一案,當時的情形應很清楚 李某、岩某和江某因為在該處搞「鬧鬼」行為,結果被基隆港務警察總隊移送法院,並分 別遭到裁罰五千元 當時的違規情形,按照基隆地院基隆簡易庭一一四年度基秩字第五十五號刑事裁定: 「……被移送人三人均自承係為拍攝靈異短片等語,所謂靈異短片,即指與鬼故事有關之 影片,其等當知身著黑衣、黑褲站立於隧道路側恐驚嚇往來用路人,並可能影響交通安 全,是其等辯稱不知於隧道內進行拍攝易使其他用路人受到驚嚇並有危害安全之虞等語 ,顯屬無稽。……」 由此本來就應當知道,「靈異影片」是很危險的、很容易嚇死人啊... 只是可惜的在於: 一、晚安小雞當時還在柬埔寨服刑中,所以不知道這個事情(發生時間:一一四年十月二 十六日十八時五十分許) 二、該案引用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 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而按照高雄地院鳳山簡易庭一一四年度鳳秩字第七十號刑事裁定,這款的定義是說「 行為人以其他方法所為之行為,使一般民眾因該行為而受有驚嚇之虞,且其行為亦已 踰越個人行為自由之範疇,致社會秩序發生恐慌之可能;又認定有無危害安全之虞時 ,應考量行為人之言詞舉動、時間、地點、身分等因素,於有危害社會秩序之客觀上 安全之虞者,即足當之,自與行為人之主觀意思無涉。」 所以在本案是否可以比照引用,可能會有一些疑問... 話說回前往「廢棄醫院」一事,必須強調: 一、既然已經沒人出入,沒事就不要去啊!而且就算沒人去把守門禁,這也不代表可以隨 便進出! 二、所謂的「民主國家」也是有類似規定,不要以為離開了柬埔寨後,其他地方就沒有這 種限制「搞事」的法律! 真不曉得他何時才會長一智...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推文討論 6

1F snow3804 03/29 08:27
這就是他的吃飯工具
2F snow3804 03/29 08:28
他只是重操舊業
3F Gamelop 03/29 08:28
去其他國家可能直接被壓制或開槍
4F snow3804 03/29 08:37
還好他在台灣,不就做個筆錄而已
5F twfi75 03/29 08:40
有種去北京開直播
6F ANTHEIA 03/29 09:02
北京?那小雞可能直接被器官捐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