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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leenhsu 寫於 2005-05-26 編輯  
勞工請假規則修正 配偶外祖父母過世 喪假3天

勞工請假規則修正 配偶外祖父母過世 喪假3天    
 
【聯合新聞網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勞委會委員會昨天修正通過「勞工請假規則」,增列配偶的外祖父母過世時,可請三天喪假,但配偶的祖父母過世時,原本可請六天喪假,今後減為三天。這項新規定將於六月起實施。

勞委會指出,公務人員請假規定早已列入配偶的外祖父母喪假,但勞工請假規定一直未修訂,婦女新知等女性團體行文勞委會,希望增列勞工配偶的外祖父母過世時也可請六天有給喪假;勞委會幕僚討論許久,支持與反對意見兩極,最後採取折衷方式,給予三天有給喪假。

據了解,委員會討論時,全國產業總工會建議勞工喪假應與公務人員一致,但未獲同意。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父母、配偶死亡者,喪假十五天;繼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喪假十天;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的祖父母、配偶的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喪假五天。

「勞工請假規則」則為: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死亡,喪假八天;祖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喪假六天;兄弟姊妹、配偶祖父母死亡,喪假三天。喪假期間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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