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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0952001 寫於 2005-12-09 編輯  
[轉貼]愛,昏了頭;法,懂了沒?

我再閒逛時看到的,覺得不錯,轉貼回來給各位看……
真的 很多是不要一昧的效法……
 
 
 
最近年輕女明星不再遮掩自己「先有後婚」的做法,充分展現沉浸愛情的幸福滋味。不過,這不是人人都可以效法的……   

 最近演藝圈好事不斷,女明星與小開先有後婚,有情人終成眷屬,令人稱羨,不過,在真實生活中,想要如法炮製的人,千萬要瞻前顧後,尤其相關法律常識一定要弄清楚,不要一時迷糊,否則吃虧的還是自己。

 未婚懷孕可能是兩情相悅、也可能是性侵害,幾年前台北縣板橋發生鄧姓女子殺夫案,就是遭性侵害懷孕,被迫嫁給施暴的人,埋下不幸的種子。即使兩情相悅,也可能要負刑責,依法十六歲以下男女沒有「性交權」,跟他們發生關係,是構成公訴的妨害性自主罪;而跟十八歲以下的男女從事性交易,罪責更重。

 兩情相悅懷孕,並不是婚姻保障書,法律沒規定懷孕就一定要結婚,不過,生下的孩子,就算是非婚生子女,只要經由生父「認領」、或是經法院判決,原則上還是可以繼承這個無緣、又不一定負責的爸爸財產。   

像有明星媽媽的侯主播,就是經認領從父姓。依法,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責任,但對生母,卻不必負責。但也有例外,我國明文禁止重婚,實務上,就算不是明媒正娶的「妾」,如果有同居共食、接受扶養的事實,也可比照大老婆的待遇。   

 我國法律只保障婚姻,不保障婚約,訂婚不表示非嫁非娶不可,訂婚又懷孕,只要不是使用詐術,再跟別人結婚,也不算違法。訂婚既不是結婚的前提要件,反之,就算沒有訂婚,只要結婚符合儀式婚要件,婚姻就是有效。

 這幾年,法律對婦女的歧視逐漸減少,兩性平權也比較落實,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例,規範適用對象極大化,不只是《民法》上的親屬,包括男女老幼,像同居人、前親密的同性或異性友人都算在內,一旦有騷擾行為,只要到警所、或是到法院聲請保護,基本上都會得到專人協助。

 過去有人批評我們的法令多如牛毛,其實現在更是可怕,可以說到了巨細靡遺的地步,一出門,捷運吃東西、車停紅線、過馬路不走斑馬線、回到家冷氣滴水、管理費不繳,統統要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還可以趕我們出門,如果基本的法律常識都沒有,說是在等死也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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