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一則《拋棄男友要賠錢 女子罰 8 萬元分手費》...
看到這麼的一則新聞,標題為《拋棄男友要賠錢 女子罰 8萬元分手費 》:
拍拖一定要結婚?日本法院認為一對男女的關係密不可分,判處另嫁他人的女子,賠償男方約8萬元「掟煲費」﹝廣東話來的,即是「分手費」﹞。
東京法院周二就一宗男女情變的訴訟作出判決,女方需賠償120萬日圓﹝7.9萬港元﹞給男方。這對男女曾以結婚為前提談戀愛,但女方突然向男友提出分手,兩個月後女方更與另一男子結婚。此舉令男方「飽受精神打擊」,於是告上法庭,要求女方賠償1000萬日圓﹝約70萬港元﹞。
東京地方法院裁判官片田信宏說﹕「即使雙方沒有訂婚,但兩人是以結婚為前提談戀愛。女方雖表示分手後會跟男方繼續保持良好關係,但她不到兩個月就與他人結婚。女方沒有認真履行中止戀愛關係時應盡的義務。」
是的,那我要不要控告出軌先生?... 我倆亦是以結婚為前提來交往,並已為此作了不少的計劃。雖說他現在仍未跟無恥小姐結婚,但他是因為無恥小姐而劈腿的嘛,那即是「沒有認真履行中止戀愛關係時應盡的義務」吧?... 而且我因此而「飽受精神打擊」還得加上「賠上健康」這 4 個字啊!!...
哈哈 ... 這真是一則不錯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