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一则《抛弃男友要赔钱 女子罚 8 万元分手费》...
看到这么的一则新闻,标题为《抛弃男友要赔钱 女子罚 8万元分手费 》:
拍拖一定要结婚?日本法院认为一对男女的关係密不可分,判处另嫁他人的女子,赔偿男方约8万元「掟煲费」﹝广东话来的,即是「分手费」﹞。
东京法院周二就一宗男女情变的诉讼作出判决,女方需赔偿120万日圆﹝7.9万港元﹞给男方。这对男女曾以结婚为前提谈恋爱,但女方突然向男友提出分手,两个月后女方更与另一男子结婚。此举令男方「饱受精神打击」,于是告上法庭,要求女方赔偿1000万日圆﹝约70万港元﹞。
东京地方法院裁判官片田信宏说﹕「即使双方没有订婚,但两人是以结婚为前提谈恋爱。女方虽表示分手后会跟男方继续保持良好关係,但她不到两个月就与他人结婚。女方没有认真履行中止恋爱关係时应尽的义务。」
是的,那我要不要控告出轨先生?... 我俩亦是以结婚为前提来交往,并已为此作了不少的计划。虽说他现在仍未跟无耻小姐结婚,但他是因为无耻小姐而劈腿的嘛,那即是「没有认真履行中止恋爱关係时应尽的义务」吧?... 而且我因此而「饱受精神打击」还得加上「赔上健康」这 4 个字啊!!...
哈哈 ... 这真是一则不错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