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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g633 寫於 2007-12-25 編輯  
[轉貼]噓~大家小心喔!

各位網友,不要在自己網站再貼一堆歌手的流行歌曲,還有很有可能被抓的影音檔案囉!

看看下面這則新聞,竟然已經拿一般小女生來開刀了~~

 

 

部落格涉侵權 女大生罰作文

2007-12-20 10:41

徐姓女大學生架設部落格提供網友超連結下載未經授權的流行歌曲,卻被唱片公司報警逮獲,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外的罪,檢察官考量她因不熟悉著作權法令而犯罪,從輕發落緩起訴1年,罰寫2千字文章,並提供40小時的義務勞務。

部落格是時下最火紅的網路活動之一,簡單地說,就是在網路上寫日記,並公開讓人閱覽及回應。早期的部落格受限於網路條件,只能以文字寫日記。但近來因寬頻網路及網站容量增大,如今的部落格已能提供大量照片、超連結,甚至串流影音等內容。

21歲的徐姓女大學生,從民國九十四年起,向全國最大的部落格網站無名小站申請架設部落格後,為方便網友下載、收聽流行歌曲,竟然從YouTube及ImTV等影音網站中,尋找未經授權的影音檔案後,在自己的部落格網頁提供超連結。

由於此一行為損及滾石、華納等11家唱片公司的音樂著作財產權,案經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工作人員發現後,報請保二總隊查獲,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徐女在偵訊中坦承不諱,偵辦此案的檢察官徐仕偉認為,徐女的行為,屬於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幫助犯,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外的罪。

徐因素行良好,只因不熟悉相關規定,才一時失慮犯罪,事後也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徵得唱片公司律師的同意,援引刑法減刑規定,處以緩起訴1年。

不過,檢察官也同時要求徐女,應以「部落格與著作權侵權」為主題,撰寫2千字的文章;並於緩起訴確定後8個月之內,向檢方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的義務勞務。

洪榮志/台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12.20

 

轉貼來源:http://blog.chinatimes.com/blognews/archive/2007/12/20/228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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