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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ღ゚ 戀戀 ゚ღ 寫於 2008-03-30 編輯  
97.5.24起 結婚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算數‏

民法親屬修正 97年5月24日起 結婚登記才算數
  民法親屬編大翻修,明年5月23日起,結婚由儀式婚改採登記婚,也就是必須有結婚書面,並有二位以上證人簽名,當事人雙方也要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 另兩項重要改變是,從今年5月25日起,子女姓氏要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以及,如知道孩子不是自己骨肉,但錯過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的夫妻,在98年5月24日之前,都可以提起否認之訴,讓孩子認祖歸宗。
  法務部表示,男女雙方透過登記制度,對婚姻有保障,也可減少以身分證配偶欄空白來騙婚或重婚的案例。至於子女姓氏由父母約定,則是落實男女平權。 立法院5月完成民法親屬編修正,在這次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結婚要件是採「儀式婚」,也就是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結婚就算成立。 結婚是喜事一樁,通常都會熱鬧宴客,但法律並未規定結婚必須登記。往往時間一久,如有家庭糾紛,當事人很難舉證是否曾經結婚,因此,實務上,「儀式婚」容易產生重婚或騙婚的弊端。
  為了讓行政機關及民眾有時間準備及了解,明 (97)年5月23日才實施。屆時,新人結婚,一定要到戶政機關登記,婚姻才生效。另外,這次民法親屬編修正,較大的改變是子女的從姓。以前是原則從父姓,母親無兄弟者,可約定從母姓。新修正的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一定要在辦理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之從姓。 不過,有民眾到戶政事務所替新生兒報出生,因為沒有帶約定書,只好再跑一趟。目前各戶政事務所都加強宣導,且衛生署已於「出生證明書」上加註約定子女姓氏之相關文字,便利父母辦理新生兒的出生登記。
  在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方面,此次修正幅度也很大。法務部表示,婦女因遭丈夫家暴逃家,認識其他男性,兩人也生下孩子。民法原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中生的小孩,推定為婚生子女,且要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必須在「知悉子女出生」起「一年」內。有些人即使孩子出生,卻不知是別人的骨肉,等知道了,也來不及起訴。
  實務上常有當事人拿著DNA鑑定,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並在勝訴後,向戶政事務所請求變更姓氏或戶籍資料記載。不過,由於確認判決不能否認法律上推定的親子關係,因此,常被戶政事務所打回票。
  本次民法修正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期間為「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二年內」,且夫、妻及子女均得提起。又子女若在未成年時,知道自己是非婚生子女,最晚在成年後兩年內,也就是年滿22歲之前,可以提起否認之訴。此外,在本次修法前因適用舊法規定不能提起否認之訴的夫妻,也可以在新法施行兩年內 (也就是98年5月24日前),提起否認之訴,讓孩子認祖歸宗。【2007/11/28 經濟日報】

2008-03-31 23:16:52
結婚日是從登記當天開始算?
還是是登記時說出自己選的日子?
咦咦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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