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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leenhsu 写于 2005-05-26 编辑  
劳工请假规则修正 配偶外祖父母过世 丧假3天

劳工请假规则修正 配偶外祖父母过世 丧假3天    
 
【联合新闻网 记者徐国淦/台北报导】
劳委会委员会昨天修正通过「劳工请假规则」,增列配偶的外祖父母过世时,可请三天丧假,但配偶的祖父母过世时,原本可请六天丧假,今后减为三天。这项新规定将于六月起实施。

劳委会指出,公务人员请假规定早已列入配偶的外祖父母丧假,但劳工请假规定一直未修订,妇女新知等女性团体行文劳委会,希望增列劳工配偶的外祖父母过世时也可请六天有给丧假;劳委会幕僚讨论许久,支持与反对意见两极,最后采取折衷方式,给予三天有给丧假。

据了解,委员会讨论时,全国产业总工会建议劳工丧假应与公务人员一致,但未获同意。

依据「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父母、配偶死亡者,丧假十五天;继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死亡,丧假十天;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的祖父母、配偶的继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丧假五天。

「劳工请假规则」则为: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死亡,丧假八天;祖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养父母或继父母死亡,丧假六天;兄弟姊妹、配偶祖父母死亡,丧假三天。丧假期间工资照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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