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2.記者署名:
尹維源
3.完整新聞標題:
教官摸胸20次羅生門 法院:女學生「這動作」成脫罪關鍵
4.完整新聞內文:
擔任校教官的A男,被檢方控訴多次假借教官室服儀檢查、測量制服為由,對未滿18歲的
高中女學生A女進行強吻、指侵,甚至酒後闖入A女住處強行猥褻,遭檢方依強制性交、強
制猥褻等罪嫌起訴。然而,法院審理後大反轉,法官認為A女指證前後矛盾,且在事發後
仍主動傳訊要教官「載她去玩」,互動親密如情侶,判決教官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A男身為教官竟未恪守師道,明知A女是未成年少女,竟先是趁A女身體不
適載往住處休息時,強行脫衣、舔舐胸部並指侵得逞。隨後,又趁A女酒醉時攜帶食物前
往其住處,在房間內壓住A女強行猥褻。A女揭露此事時控訴,A男甚至假借「測量制服」
、「按摩」等藉口,在教官室對她摸胸「喬奶」20多次。
法院庭訊時,A男對發生性關係與親密動作坦承不諱,但他委屈喊冤,辯稱兩人心投意合
。辯護人更強調,雙方當時處於「感情狀態」,互動如男女朋友,絕對沒有強暴脅迫。
法院審理時發現,A女對於受侵害的先後順序、細節,在警詢、偵訊及校方性平會調查中
,說法多達四種版本,且對於是「被迫脫衣」還是「聽從指示脫衣」前後不一。法院認為
,若真如A女所言對被告感到「厭惡」,理應避之唯恐不及。
判決書揭露一項關鍵證據,A女在提告之後,竟然還主動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持續聯繫
A男,訊息內容包括請求A男開車載她回去,或去火車站接她。此外,兩人LINE對話中,被
告曾傳送「妳的ㄋㄟㄋㄟ是我的」、「寶貝ㄚ頭」等煽情訊息,A女不但沒反感,還回覆
「哈哈」,互動顯然超出一般性侵害受害者的行為邏輯。
法院審理後認為,A男身為教官與學生發生親密行為,確實「悖倫理綱常」,在道德上應
受高度非難;但法律講求證據,A女的指述存在多處瑕疵,且缺乏除了單一指述外的補強
證據。在「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下,因此,判決A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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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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