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taiwan009: 徐永明案子都還沒定讞,一審法官的見 27.53.114.95 09/16 06:40
→ taiwan009: 解根本有問題 27.53.114.95 09/16 06:40
→ taiwan009: 徐永明就真的是要政治獻金,法官卻認 27.53.114.95 09/16 06:41
→ taiwan009: 為他是假借政治獻金名義索賄 27.53.114.95 09/16 06:41
讀書不犯法好嘛!
最高法院就清楚地跟你講了,只要有對價關係,就是賄賂,就算你用政治獻金的名
義也一樣違法,沒有什麼可以辯白的空間,徐永明被判七年四個月一點都不冤枉,也
沒有違反最高法院的見解,小草不用在那邊幻想什麼政治獻金不構成賄賂啦!
最高法院判例就直接打臉你啦!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435 號刑事判決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
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亦即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已成立。而行賄者與公
務員為逃避刑責,往往假借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變相授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或利用時間之間隔,於事前或事後授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掩人耳目。故是否具
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
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之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加以審酌
,不能僅憑當事人所供述形式上授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原因,或授受之時間係在公務員所
為職務上行為之前或之後,作為判斷是否具有對價關係之依據。從而公務員所收受之金錢
、財物或其他利益,若與職務上應為之特定行為之間具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者,縱係
假借餽贈、酬謝、借貸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對價
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所交付或不正利益之價值,與該他人因公務員職務
上之行為所獲得之利益之價值是否相當,俱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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