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BIZA: 回到正題 北檢都知道用560%這題就沒了 所以 60.248.31.167 09/16 08:56
→ IBIZA: 才把210萬跟12萬平方公尺做對價 60.248.31.167 09/16 08:57
→ IBIZA: 但蠢鳥一直在那邊吵560% 60.248.31.167 09/16 08:57
真的不用那邊跳針胡扯啦!法盲還可以在那邊吹的理直氣壯,真是一點都不害臊
最高法院關於對價關係的判斷標準就寫在那裏了,一是偏離常軌,一則是影響力
前者是是指其金錢利益之給付是否已超出一般社會往來之標準,後者則是該利益給付
是否會對公務員之行為產生影響,跟你所說的監察院糾正案一點關係都沒有,你就別
在那胡扯了,還怕別人不知道你憲法沒修好,監察權和行政權不分。
更別提在偏離常軌的判斷標準中,其中一項標準就是授受之名義是否與系爭待
決或已決事項有關,今天朱亞虎用七個人頭去捐贈民眾黨政現金行為,基
本上就已經違反個人對同一政黨的30萬上限,明顯的脫離常軌,再加上簡訊中提到
感謝560的字眼,就已經可以認定那210萬是與容積率之授予有關,依照最高法院的
斷標準,就已經可以認定有對價關係存在了,至於你在那邊扯什麼合法不合法,那
根本與對價關係的認定標準無關,至於把監察權的行使跟行政權的自主決定混為一談
,更是對憲法五權分立的誤解,連這種基本常識都沒有的人,不要跟人說你多懂法
律啦!還是乖乖回去念書好嗎?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222 號刑事判決
(二)判斷賄賂罪之隱藏性構成要件「對價關係」的成立與否,衡
酌面向可歸納出包括是否偏離常軌及影響力二個層面。前者
之審查基準,在於判認授受行為究為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所容
許之禮尚往來,或係偏離常軌之逸脫往來;後者之審查基準
,則係釐清授受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公務員就其職權作為之決
定,或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信賴,亦即依據一般社會
健全通念,而判斷行求之一方所提供之金錢、財物或利益,
是否足以收買公務員職權行為之行使或不行使。此二層面的
具體認定標準,除了應探求授受雙方之認知及法律規範容許
範圍(例如政治獻金法等)外,在偏離常軌之審查,也必須
詳加探求例如授受之目的是否暗藏有擔保不法行為免遭查緝
或稽查,抑在補貼職權行為之用意;授受行為是建立在業務
上之審核關係,或如一般親朋好友間送往迎來之非業務關係
;授受標的之名目、內容、價額或消費地點是否偏離常軌;
授受之名義是否與系爭待決或已決事項有關;收受者是否出
現一反常態的特別表現等客觀情形,本於社會常情及人性觀
點加以判斷。在影響力之審認,亦須綜合衡酌例如授受行為
是否足以影響公務員就職權行為之決定,或民眾對於公務員
執行職務之信賴;職權行為之內容是否為特定關係事項;授
受之時間是否與職權行為之決定有關聯性等客觀情形。至於
該收受者實際上是否真正被影響、有無踐履行賄者所冀求之
行為,皆不影響對價關係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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