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高檢:貪瀆輕微案件可視情節請求免刑

※ 引述《oftheday (oftheday)》之銘言: : 台北市清潔隊員轉贈回收電鍋給拾荒婦遭起訴貪污罪,外界認為本案有情輕法重之虞,不 : 符比例原則。最高檢察署今天表示,已發函各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應視具體情節,如 : 符合規定可請求法院諭知免刑或緩刑。 : 高虹安貪污判7年4月 法院:詐助理費11萬餘元 : 北院認定,高虹安的犯罪所得為11萬6514元,陳奐宇的犯罪所得為506元,黃惠玟的犯罪 : 所得為5642元,王郁文的犯罪所得為466元,總計12萬3128元。 : 高虹安是不是解套了? : 高虹安才貪汙11萬而已,居然判7年 : 二審會不會逆轉變緩刑? 請不要偷渡理念,也別設想成可以幫「全黨挺貪污」的政黨解套,除非實現改朝換代,否 則萬無可能發生... 且看通稿的記載: 近日檢察官偵辦若干犯罪所得或法益損害甚微之貪瀆案件,引發社會討論,最高檢察署已 行文各檢察機關,處理是類案件宜斟酌「法、理、情」及社會相當性,審慎辦理,並說明 如下: 一、為期檢察官偵辦貪瀆等各類重大刑事案件,能秉持同理心,依偵查所得事證審慎權衡 各項利益,而為合法、公正、有溫度、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及決定,兼顧打擊貪瀆犯罪之 廉能目標與個案之公平正義,最高檢察署一一四年九月十六日發函各檢察機關,提示內容 如下: (一)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請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落實客觀 性義務。 (二)按「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定有明 文。經查明貪瀆案涉案被告,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貪污治罪條例行 賄罪而自首者,亦同,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三)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者,得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被告之 犯罪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 項、是否犯貪瀆罪後自首、在偵查中自白、有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否因而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是否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等對被 告有利量刑事由,於起訴或公訴蒞庭時具體求刑。 (四)對於犯貪瀆罪後自首或自白者,主動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或參與集 體貪污先行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共犯而查獲者,如符合緩刑要件,並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二、檢察官偵辦貪瀆及各類重大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時宜考量對被告有利之量刑因素,如 辦理貪瀆案件,發現被告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者,宜請法院依法減輕 或免除其刑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刑事 訴訟法第二條定有明文。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依偵查所得證據及現行法律規定提起公訴 者,宜考量自首、自白、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犯罪情節輕微、圖得財物金額在新臺幣五萬 元以下等對被告有利之量刑事由,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對被告減輕或免除其 刑。 三、最高檢察署已轉達各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尤其貪瀆案件,視具體案情,如 被告符合犯罪後自首,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 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自首,應免除其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為不 起訴處分。已起訴者,於公訴蒞庭時,參酌最高檢察署一一四年九月十六日函辦理,視具 案件情節,如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可聲請法院諭知免刑之判決或宣告緩刑。 換句話說,在重大貪官的案件中,絕對沒有適用的空間 想為創辦目的僅僅衝著「貪污」而來的民眾黨護航、洗白,絕對會被其他人笑死的!(且 也不能排除國民黨隨時甩掉的可能性) 而且其中一個條件是「五萬元以下」,在該貪污市長涉及的案件中用得著嗎? 再說了,是否有起訴的必要,純屬檢察官的職權,這一般人民擔心不來,也不需要為這些 貪官煩惱後路 還不如想想,未來是否要變更支持的對象,總好過對違法政黨仍有熱誠。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推文討論 3

1F powderzhon 09/17 19:58
5萬以下是減刑要件
2F rwhung 09/17 19:57
定5萬元以下 也太好笑…
3F wax207 09/17 20:32
民進黨經不起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