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又是 EXCEL檔抓貪官!前調查官收「500萬

※ 引述《suntw (睏)》之銘言: : 記者:馮茵 : 潤寅集團多年前爆發天價詐貸案,負責人楊文虎、王音之分別遭判25年與27年定讞,檢調 : 偵辦時,意外發現前調查官郭詩晃收賄500萬後放水「吃案」,台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 : ,郭一審被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二審維持原判,上訴三審遭駁回,全案定讞。 : 推 bear369: 有某時地嗎? 124.6.26.92 11/17 17:54 看第二審的犯罪事實,應該是自明了(self-explanatory)的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二 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六六號) 一、郭詩晃前係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處)松山站調查專員(已於民 國109年1月16日退休),職司貪瀆、重大經濟等犯罪之調查及偵處,自83年間即有承辦虛 設行號案件,於101、103年間亦偵辦過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更於任職法務部調查局期間 ,有長達7年調任臺北市國稅局監察室之工作經驗,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屬有調查犯罪職務之調查人員。洪村騫係洪圓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有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富國際公司)、有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合稱有富集團)之董事長;李世仁(綽號「李文賓」、「阿賓」)係有富國際公司開發 部經理(洪村騫、李世仁所涉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均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8630號、第20056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郭詩晃於98、99年間,因有富集團有意在郭詩晃母親郭蕭秀紅(已歿 )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住處(下稱郭蕭秀紅住處)一帶進行舊屋都 更改建,而結識洪村騫及李世仁。王音之(所涉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交付賄賂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12號判決判處罪 刑確定)係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寅公司)、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易京揚 公司)、潤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潤琦公司)及頤兆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頤兆公司)等4 間公司(下合稱潤寅集團)之實際負責人,自100年起,即向洪村騫及其妻張麗莉借款多 年,因而有金錢之往來及利害關係。 二、王音之自97年6月間起,指示潤寅集團員工佯以對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豐 公司)、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公司)等上市公司有不實應收帳款,向銀行申 辦應收帳款融資而詐得借款,俟還款期限屆至,再由潤寅集團各公司人員冒用前開公司名 義,將潤寅集團各公司銀行帳戶內資金,匯出至潤寅集團各公司在銀行之應收帳款備償專 戶(下稱備償專戶),捏造該等匯款係前開上市公司自行還款之假象,而持續以此手法向 銀行詐貸。潤寅集團員工王喬孍於105年8、9月間,以相同手法,冒用泰豐公司名義,自 潤寅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分別匯款至潤寅公司設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 上海銀行)忠孝分行及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西門分行之備償專戶,經法務部調 查局洗錢防制處(下稱調查局洗防處)認潤寅集團各公司疑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將 該案發交臺北市調處松山站偵辦,並分由郭詩晃承辦。其後,調查局洗防處於郭詩晃承辦 該案期間,又陸續檢送潤寅集團員工施娟娟、莊雁鈞等人冒用泰豐公司、福懋公司名義匯 款至易京揚公司設於台灣工業銀行(下稱台灣工銀)營業部之備償專戶之事證(下合稱潤 寅集團違反商會法案),移請郭詩晃併案辦理。 三、郭詩晃承辦該案件後,即於105年11月間約談施娟娟,王音之得知此情後,擔憂其前 向銀行詐貸之犯行曝光,遂於106年農曆年後至同年3月前之某日,前往位於臺北市○○區 ○○○路0段0號11樓之有富集團辦公室(下稱有富集團辦公室),詢問洪村騫是否認識承 辦該案件之「郭專員」,並請託洪村騫協助進行關說。洪村騫即指示李世仁向郭詩晃查證 潤寅集團違反商會法案之承辦人身分,經確認郭詩晃為承辦人後,洪村騫即將此情告知王 音之;郭詩晃亦因李世仁之詢問,察覺洪村騫、王音之對其所承辦潤寅集團違反商會法案 已有關注。洪村騫考量潤寅集團若遭偵辦,其與妻子張麗莉先前出借予王音之之借款恐將 不獲清償,認有必要協助王音之自前開案件脫身,即與王音之、李世仁基於對於公務員關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洪村騫指示李世仁以談論都更案之名義為由, 與郭詩晃相約於106年4月6日中午12時許,在郭蕭秀紅住處見面。李世仁於約定當日先自 行抵達郭蕭秀紅住處,待確認郭詩晃返抵該處後,即將此情通知洪村騫,洪村騫則待李世 仁離開該處後,獨自攜帶裝有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現金之水果箱上門,並將水果箱置 於郭蕭秀紅住處之客廳,復於離去前刻意提醒郭詩晃勿將水果箱轉贈他人。而郭詩晃基於 前與李世仁交談與聯繫之過程,早已對洪村騫欲就潤寅集團違反商會法案對其進行關說, 並有行賄承辦調查官之意等情有所查悉,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發現水果箱 內有上開現金後,仍收下該筆賄款,以此作為其存查不移送檢察官偵辦潤寅集團違反商會 法案之對價。嗣洪村騫於106年5月3日某時許,在有富集團辦公室內,向王音之表示其已 墊付賄款500萬元予郭詩晃,王音之遂開立面額各250萬元之支票2張(票號CA0000000號、 CA0000000號)予洪村騫,以清償洪村騫代為墊付之賄款。 四、郭詩晃收受前開賄款後,為包庇潤寅集團,縱其發文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調取 潤寅集團105年至106年間前十大交易對象進銷項彙加明細表後,已知悉潤寅公司、易京揚 公司對於泰豐公司之銷項金額,及潤琦公司、頤兆公司對於福懋公司之銷項金額,均遠低 於潤寅公司、易京揚公司冒用泰豐公司名義及潤琦公司、頤兆公司冒用福懋公司名義匯至 各該公司在銀行備償專戶之金額,並察覺前開冒名匯款金流,絕非正常交易往來之款項, 而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或其他不法情事,且其於107年11月20日對王音之進行調查時, 亦已知悉潤寅集團確有在未實際收到應收帳款之情況下,偽以泰豐公司、福懋公司名義匯 款至潤寅集團各公司備償帳戶,而有詐欺銀行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可能,卻刻意忽視此 等異常製造金流之情事,且未進一步向泰豐公司、福懋公司查證交易之真實性,反而於 108年1月2日上午10時11分許,要求李世仁轉知王音之儘速補提泰豐公司、福懋公司與潤 寅集團各公司間之交易明細,經李世仁告知洪村騫後,由洪村騫轉達王音之補提資料,王 音之即交代潤寅集團員工林奕如前往臺北市調處松山站與郭詩晃見面,並交付相關資料。 之後郭詩晃又於該日下午1時43分許及同日下午6時49分許後某時,要求李世仁再轉知王音 之補提其他匯款資料,待王音之再次交代林奕如準備將該等資料交給郭詩晃後,郭詩晃即 在未進一步查證匯款資料真實性之情況下,驟將該等資料附在卷內佯裝已為查核,並於 108年1月7日擬具「案號105/00000000/192案件,既查無具體不法事證,同意改列資料參 考」之函稿,呈核後於108年1月8日以北防字第10843502570號書函報法務部調查局,嗣經 法務部調查局以108年1月11日調防貳字第10825502040號書函准予將潤寅集團違反商會法 案改列資料參考,郭詩晃則於同日調至臺北市調處秘書室負責檔案管理業務,該案則由郭 詩晃不知情之後手鍾乘文於108年1月15日將該函文併卷存查,郭詩晃於獲悉上情後,旋即 將此內部調查結果告知李世仁。 五、嗣潤寅集團因詐貸資金週轉不靈而倒閉,王音之逃亡海外,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 年6月21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潤寅公司辦公室,扣得林奕如之隨 身碟1枚,經送數位鑑識還原檔案後,發現檔案內記載潤寅公司開立上開面額均為250萬元 (票號為CA0000000號、CA0000000號)之支票2張,支付廠商均為「調查局郭」 ,始循線 查悉上情。 簡單來說,只有時間沒人知(畢竟也不可能提前獲知什麼時候會收受賄賂,太準確的話會 被懷疑有隱情),不過應該不太重要 但日期、地點部分,檢察官已經有所掌握,所以基本上是賴不掉的 不過,對照在懲戒法院的答辯文,卻未必是如此: 一、刑案一審判決對於郭詩晃收受賄賂之過程,僅憑洪村騫迫於羈押之壓力所為不實供述 而為認定,且僅屬一人之供述,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茲佐證,實屬違法: (一)洪村騫於109年6月29日調查局詢問、同日晚間檢察官訊問時,乃至109年6月30日上午 檢察官複訊、同日下午之羈押訊問時,皆堅稱並未行賄郭詩晃,然經檢察官於聲押庭利誘 威脅洪村騫後,洪村騫竟因此一改口徑稱有交付500萬元行賄郭詩晃云云。尤有甚者,洪 村騫於109年7月8日再經調查局約談時,亦直稱害怕被羈押,這是會說郭詩晃有收賄500萬 元的其中一個原因等語。 (二)本案對向犯之一方即洪村騫之陳述,除本身已有瑕疵外,更無任何積極明確證據可資 補強,甚至洪村騫於刑案一審亦當庭翻供稱有可能誤將未裝錢的水果箱交予郭詩晃等語, 故刑案一審判決唯一用以證明郭詩晃收賄之證據,竟是洪村騫出於脅迫、前後矛盾、悖於 常情之指述,違背法令甚明。 二、就行賄動機部分,刑案一審判決認定洪村騫係考量潤寅集團若遭偵辦,王音之恐將無 法支付其每月高額借款利息,且其先前出借之借款債權恐不獲清償,而認有必要協助王音 之云云。然查: (一)洪村騫雖稱其與王音之有金錢借貸往來,然亦自承王音之已將對其之借款還得差不多 了;又雖王音之於106年5月間與洪村騫之妻張麗莉簽訂還款同意書,且洪村騫於106年5月 間亦陸續借款予王音之,然該等債務均發生於106年4月6日後。 (二)依王音之證述,洪村騫除向其收取還款及利息外,亦會利用捐獻宮廟、辦理水陸法會 等藉口另向其索取金錢,且金額不低。洪村騫既有巧立名目向王音之索款之前例,以行賄 為由詐騙王音之自屬可能。再佐以王音之當時財力,需經常向洪村騫夫婦懇求延票,洪村 騫豈會冒事後無法受償之風險,為王音之墊付高達500萬元之賄款? (三)洪村騫夫婦與王音之間債務關係縱使存在,惟洪村騫於106年3月間透過李世仁聯繫郭 詩晃,詢問有關潤寅集團之事後,郭詩晃已分別於106年3月17日LINE通話、同年月22日 LINE訊息中嚴正拒絕,足見郭詩晃已明確表達不願就潤寅案與洪村騫接觸,並無任何另行 解讀可能。因此,洪村騫方指示李世仁假借都更之名邀郭詩晃見面。 (四)洪村騫既已知郭詩晃拒絕與其討論潤寅案,且郭詩晃乃職司刑事偵查之調查局專員, 兩人亦不熟識,縱洪村騫有意為王音之擺平此事,衡諸常情亦無可能在未探尋郭詩晃收賄 意願前,甘冒遭檢舉風險,貿然手提鉅款登門行賄。 (五)再者,郭詩晃已於106年3月22日傳訊李世仁表明:「因為本來也只是違反商會法,很 輕微,不要搞得好像很嚴重」,而李世仁亦告知洪村騫,故洪村騫已知潤寅案並不嚴重, 當無可能因此影響公司營運,則洪村騫自無為確保其債權而自行決定行賄郭詩晃之動機。 三、就行賄之過程而言,洪村騫先向王音之稱500萬現金裝在「一卡皮箱」,後改稱其自 家中金庫取出500萬現金後,將賄款裝滿水果箱,所述前後不一且違反常理: (一)依洪村騫銀行取款憑條所示,其用錢習慣小至4,000元、大至160萬元,皆自銀行提領 ,若其家中金庫果真存放高額現金,何須為區區4,000元至銀行領錢? (二)洪村騫於刑案一審曾到庭作證並比出其所稱交付郭詩晃之水果箱尺寸,經當庭測量結 果為長45公分、寬25公分、高30公分。惟每束10萬元新臺幣千元紙鈔之尺寸為長16公分、 寬7公分、高1公分,即便以最寬鬆的擺放方式,500萬元現金亦無法填滿此尺寸水果箱的 四分之一。然洪村騫於刑案一審卻證稱其裝完500萬元後水果箱「差不多滿了」云云。 四、就106年4月6日當天洪村騫至郭詩晃母親八德路住處拜訪之詳情,證人謝文永、李世 仁與洪村騫所述多所齟齬,且前後不一,不足為憑: (一)由證人謝文永、李世仁於109年6月29日首次製作筆錄之內容,以及李世仁與謝文永 106年4月6日LINE訊息內容,可知當天流程為:李世仁於12點前先行騎車抵達郭詩晃母親 住家,並確認郭詩晃已到達後,乃通知謝文永告知洪村騫此事,並先行入內與郭詩晃、郭 蕭秀紅寒暄。嗣12點13分謝文永及洪村騫乘車到達後,謝文永轉達洪村騫之意,要李世仁 談完後出來通知洪村騫,故李世仁於12點17分談話完畢後,乃詢問謝文永與洪村騫之位置 ,此時洪村騫座車已停在郭詩晃母親住家外面。而李世仁身為下屬,又負責為郭詩晃、洪 村騫引薦,李世仁乃依訊息中洪村騫之要求,到郭詩晃母親住家外面等待洪村騫下車,並 引領其進入郭詩晃母親住家。之後李世仁即於洪村騫座車旁與司機及謝文永等人抽煙聊天 ,待洪村騫自郭詩晃母親住家出來並上車離去後,李世仁再進入屋子向郭詩晃、郭蕭秀紅 報告都更進度。 (二)由上述流程可知,洪村騫當天若手拿水果箱進入郭詩晃母親住家,在旁陪同的李世仁 不可能沒看見,然李世仁於前述筆錄中卻證稱洪村騫當天手上未拿東西。惟自洪村騫為免 遭羈押而改稱有拿水果箱裝錢行賄後,謝文永及李世仁為配合圓謊,一再修改供詞: 1.洪村騫原於109年6月29日認罪前之偵訊筆錄稱其與李世仁一同進入郭詩晃家,然於羈押 庭認罪後改稱其係先行到達。惟於109年7月8日調查局詢問時,又改稱係李世仁確定郭詩 晃在郭蕭秀紅家後,告訴謝文永,謝文永跟洪村騫說,洪村騫再下車,且李世仁沒有到車 子旁邊。 2.謝文永原於109年6月29日證稱李世仁係先行抵達等待洪村騫,並引領洪村騫進屋內,然 於109年7月8日調查局詢問時,配合改稱李世仁並未從郭詩晃家中出來迎接洪村騫。 3.李世仁之說詞: ⑴李世仁於109年7月8日調查局詢問時改稱係洪村騫先進去郭詩晃母親住處;後又改稱其 確有與洪村騫一同進屋,惟其沒有注意洪村騫有無帶禮物;嗣又以記錯為由改稱其出郭詩 晃家中時,洪村騫已到達微風旁巷子,洪村騫走到郭詩晃家途中,其係面向車尾故不知洪 村騫有無攜帶禮物。 ⑵李世仁於同日移送檢方後又補充稱,因洪村騫有交代其不要在場,所以其去巡基地。然 謝文永於刑案一審卻證稱李世仁當天走出郭詩晃母親家中,直到洪村騫離開上車,李世仁 均未離開洪村騫座車旁,足見李世仁所述乃謊言。 ⑶又李世仁雖於刑案一審證稱,106年4月6日當天在洪村騫離開後,伊有再回郭蕭秀紅住 家說明都更事宜,但未注意客廳有無水果箱。然郭詩晃母親住家客廳面積狹小,洪村騫所 述尺寸之水果箱相對顯眼,如真有水果箱放置屋內,自客廳進入時一眼即能察覺。李世仁 連客廳內擺放郭蕭秀紅藥品都能察覺,豈可能未見更加明顯之水果箱? (三)何況洪村騫乃李世仁、謝文永之老闆,身為員工或隨扈理應隨時予以注意,且當日停 車地點距郭蕭秀紅住家不過短短數公尺,中間亦無屏障,除根本未有此事外,難想像李世 仁、謝文永二人同時沒注意到。 五、洪村騫稱其以現金交付500萬元予郭詩晃,若郭詩晃真有收賄,此500萬元鉅款自不可 能憑空消失,惟自本案偵查伊始,檢方已全面搜索與郭詩晃相關之地點,並清查郭詩晃及 親友名下財產及帳戶,卻全未發現有異常金流或消費。 六、若郭詩晃真有於106年4月6日收受500萬元,以為不移送潤寅公司案件之對價,豈可能 遲至108年1月7日始擬具「案號105/00000000/192案件,既查無具體不法事證,同意改列 資料參考」之函稿,延宕兩年方將洪村騫口中急迫重大之案件了結?自與常情相違。 七、雖王音之承認本案行賄犯行,然就其歷次陳述以觀,其請洪村騫探詢承辦潤寅案之郭 詩晃,目的僅在了解偵辦內容,無委託代為行賄之意,所謂行賄一事係由洪村騫自行決定 。直至洪村騫告知王音之已交付500萬元賄款並要求償還時,王音之方知悉,雖半信半疑 且實無行賄意願,但囿於遭洪村騫抽銀根之威脅,不得不開立支票。而李世仁更是自始至 終均不知所謂行賄一事。洪村騫、王音之與李世仁自無可能在刑案一審認定之106年農曆 年後至同年3月前某日,即有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之犯意聯絡。 八、郭詩晃並無移送機關所指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即要求協助升等)犯行: (一)所謂「郭詩晃於106年4月6日至同年4月27日之間,再透過李世仁向洪村騫表達協助升 等事宜」,純屬李世仁一方之詞;又洪村騫稱曾請託臺北市調處潘姓前處長協助郭詩晃升 等,然未見有潘姓前處長之證詞以實其說。實則,關於郭詩晃之人事升等事宜,早於洪村 騫與郭詩晃因都更案結識之98、99年間,洪村騫便主動提出。郭詩晃非於承辦潤寅案期間 向洪村騫要求協助升等,且事實上也始終未獲升等。 (二)何況洪村騫非調查局人員,對於郭詩晃人事升等並無決定權,事實上無從影響郭詩晃 人事升等,故縱令洪村騫曾允諾協助郭詩晃升等,要屬「不能犯」,又有何期約不正利益 之「對價」可言? (三)刑案一審判決已認郭詩晃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犯行,自無移送書所指應予懲戒之 情形。 九、郭詩晃並無移送機關所指洩漏關於國防以外秘密犯行: (一)郭詩晃自始否認將潤寅案已結案一事,告知任何人。僅因調查案件需要,而請李世仁 轉知王音之補提相關資料,然並未告知李世仁相關資料究竟為何,且該等資料本應由案件 當事人王音之主動提出。該等資料既本屬王音之「自身擁有且知悉」的資料,其對該資料 應無秘密可言。 (二)退步言之,案件「改列資料參考」是否屬「機密」,亦非無疑。「改列資料參考」意 謂該案件偵查已告「終結」,郭詩晃縱將案件之「程序事項」告知他人,既不違反「偵查 不公開」,亦未透漏任何案件實質內容,更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不具利害關係。 (三)刑案一審判決已認郭詩晃無洩漏關於國防以外秘密犯行,自無移送機關所指應予懲戒 之情形。 十、郭詩晃母親公祭時並未收奠儀。洪村騫告知郭詩晃其無法於公祭當日到場,有事先去 上香,因郭詩晃母親為都更發起人,故洪村騫個人包了白包表達心意。郭詩晃雖不願收受 該白包而欲退還,但洪村騫硬塞至郭詩晃口袋。 十一、綜上,刑案一審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不適用證據法則之違法,郭詩晃已聲明上訴 在案。請予以不受懲戒之判決,以符法制。 而懲戒部分,第一審已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併罰款新臺幣陸拾萬元」,第二審 還在審理中 所以在整個案件於刑事部分確定後,前述部分近期應該也能結案吧?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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