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我們的戰神呂布,民眾黨主席,黃國昌,
: 被問到國民黨提案要將立法院的助理薪資直接匯到立委帳戶,讓立委自由分配,不用單據
: ,
: 我們國昌主席溫柔地說:現在只有一個版本,可以多聽聽其他意見。
有這樣含糊其辭的、講得不清不楚的嗎?
而且如果到三讀的時候,還是只有陳玉珍的版本,到底民眾黨是否仍要支持?這時不明確
表態的話,「全黨挺貪污」的餘音必將繚繞!
而且,「其他意見」要怎樣解釋?能恰到好處地對應嗎?
原文:(節錄)
二、民國七十四年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增列政府公費補助每位委員「助理研究補助費」,本
旨係為補強立法委員多元專業需求,彌補其財力不足,而為對立法委員之補貼,助理費性
質屬立法委員實質薪資之一部分,立法委員對此一補助費之運用自有完全處分權限,其運
用範圍亦不以助理費為限。縱以往係由立法院直接撥款至公費助理帳戶,惟此僅係以縮短
給付方式,由立法院將原應給付予立法委員之補助費,經立法委員同意而直接撥付公費助
理,並未改變立法委員與公費助理間之僱傭關係,亦不因此而使立法院成為公費助理之雇
主。因此,公費助理所取得者為所有權已歸屬立法委員且得由立法委員自由運用之補助費
,而非屬立法院給付之薪資。
三、惟近期司法實務認為公費助理費用並非實質補助立法委員之費用,而屬公費助理之薪
資,已背離立法原意,應於法律明確規範,以矯正司法實務錯誤之法律見解。爰於第三項
增訂相關費用由立法院撥予立法委員,由其統籌運用,且其運用項目不限於助理費、助理
實施健康檢查費用、助理文康活動費用、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應由雇主負擔之相關費用及
辦公事務費用,例如參加婚喪喜慶等服務支出等。至於立法委員就所有權歸屬於其之補助
費,如何運用以及運用妥當與否,僅對選民負政治責任,非屬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之規範
範圍。
其中「政治責任」的意思,到底有沒有搞清楚?
讓選民「審判」是否適任,會讓環境更好嗎?
如果助理的薪資由立委協助分配,假設有抑留不發的狀況,豈不是一樣構成《貪污治罪條
例》犯罪?
這不只是《勞動基準法》的問題而已,所以在想著輕描淡寫之前,建議先澄清真相吧...
修法固然不能操之過急,但不代表可以當作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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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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