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國民黨要強推 五萬元以下 不算貪汙的法案了
也就是說 任何公務員,像是立委、議員、市長,局處首長 ...等等
收受財團、業者、詐騙集團 索賄金額 在5萬元以下 通通不算貪汙
以後 索賄公定價 49999
就算人贓俱獲、影片都有了,收賄方 還可以在法院大方認罪
法官:你有沒有向XXX索賄 ?
被告:回法官,有、但我只有索賄49999元,沒多拿一分一毫
法官:好,無罪、因為國民黨立委 修的法,貪汙金額在五萬元以下 無罪。
請板上藍白說說看 為何支持貪汙無罪 ? 為何要挺貪汙、給個說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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