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登財字第10號
財團法人臺北市台灣眾望關懷基金會設立登記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3303號(案號為111年度法登財字第10號)。
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財團法人臺北市台灣眾望關懷基金會。
二、主事務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段261號2樓之A2。
三、目的:以辦理臺北市社會福利(關懷)為目的。
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11年11
月2日北市社團字第1113157797號函。
財團法人法
第 1 條
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特制定本法。
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
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
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第 3 條
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25 條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
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
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財團法人這是要每年都申報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而且台北市府還會把你們的報告放到網路上
怎麼會有人傻到用公益基金會○錢
這跟在警察局賣黃牛票,有什麼不一樣?
他們是某人一樣,名字都有ㄓ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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