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柯文哲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一)柯文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部分:
柯文哲明知於其111年間仍擔任臺北市市長,並非競選期間,不得以自身名義收受政治獻
金,如有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欲捐贈政治獻金,依政治獻金法第5條之規定
,僅得以捐贈政治獻金至柯文哲擔任黨主席之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且亦明知捐贈與民眾
黨之政治獻金應作為民眾黨參與政治相關活動使用,所收受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15日
內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並向監察院申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公益侵占
之犯意,接續侵占周俊吉配偶周王美文捐贈與民眾黨之現金200萬元、謝國樑之母林曼麗
捐贈與民眾黨之現金200萬元、林命群捐贈與民眾黨之現金200萬元,嗣自收款後迄今仍未
將之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亦未向監察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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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萬現金到現在竟然還沒進民眾黨專戶
晚點放進去就算了 結果是放在自己口袋
還是阿北認為這些錢就是要捐給阿北的
怎麼可以放進民眾黨專戶給大家一起用
現金也放阿北名下 監督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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