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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侵占部分:
(一)柯文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部分:
柯文哲明知於其111年間仍擔任臺北市市長,並非競選期間,不得以自身名義收受政治獻
金,如有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欲捐贈政治獻金,依政治獻金法第5條之規定
,僅得以捐贈政治獻金至柯文哲擔任黨主席之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且亦明知捐贈與民眾
黨之政治獻金應作為民眾黨參與政治相關活動使用,所收受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15日
內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並向監察院申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公益侵占
之犯意,接續侵占周俊吉配偶周王美文捐贈與民眾黨之現金200萬元、謝國樑之母林曼麗
捐贈與民眾黨之現金200萬元、林命群捐贈與民眾黨之現金200萬元,嗣自收款後迄今仍未
將之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亦未向監察院申報。
(二)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共同犯公益侵占部分:
1.以肖像授權收取授權金之方式,侵占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1,500萬元:
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知悉競選團隊利用候選人自身肖像結合政見作為競選宣傳並募集
政治獻金之用,且政治獻金不得為營利行為,由柯文哲先於111年11月1日與木可公司簽立
「肖像權暨著作財產授權同意書」約定將柯文哲之肖像權(包含照片、聲音及動態像)全
權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柯文哲宣布參選總統後,指派李文宗及李文娟分別擔任競選總部
之財務長、支出帳務審核人員,綜理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之收支事宜;再由柯文哲實際掌
控之木可公司與柯文哲競選總部簽立「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約定由木可公司將柯
文哲之「肖像行使權」授與競選總部。嗣以「應援系統」所收到的捐款總額,作為計算肖
像權費用之營業總額,據以計算應由競選總部支付予木可公司之肖像權金額,由李文宗指
示李文娟分別於112年11月30日、12月20日、113年1月5日及1月10日,從柯文哲政治獻金
專戶匯付共計1,500萬元至木可公司台北富邦銀行80467號帳戶。李文娟再以「肖像權授權
金」及「授權費」之名義,匯款共計450萬元至柯文哲個人使用之第一銀行帳戶,其中244
萬元再轉匯至其家人之證券帳戶。
2.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之方式,共同侵占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賸餘款共124萬
1,036元
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均明知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賸餘款之法定支出項目限制,而
木可公司係營利事業法人,並非政黨、公益慈善團體,亦非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目的,故
木可公司支付予李文宗、李文娟、李婉萱、余孟苓、顧凌妃、謝泊泓及練鴻慶等7人之薪
資,與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不符,自不得以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支付。仍由柯文
哲指示李文宗、李文娟使用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賸餘款,接續於113年4月9日起匯款共計
124萬1,036元至木可公司台北富邦銀行80467號帳戶,作為木可公司員工李文宗等7人薪資
支付之用。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以上開方式侵占政治獻金賸餘款124萬1,036元。
後面還有幾個就不貼了
肖像權450萬都直接進到柯文哲本人帳戶了
這還沒有問題???
那以後都用這個理由貪汙政治獻金就好了
210萬根本只是整個案件裡很小的一部分
法官根本判太輕了
性質有夠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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