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
法院判決說:
1.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僅屬行政處分性質,依法律保留原則,當不得
自行訂定僅個案適用之容積獎勵基準而核給容積獎勵。(補充:有上位通檢計畫即可)
2.未經劃定為都更地區,亦非都更單元,卻取得都更獎勵(綠建築等)違法。
判決書裡很多專家學者官員說:24條可以創設容獎嗎?非都更區可以用都更容獎嗎?
當真少見多怪。怎麼會沒有案例,案例如下:
案名:擬定土城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住宅區為商業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
用地)(土城市員福段 24 地號等及中華段 1375 地號等 25 筆土地)細部計畫書
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
土管容積獎勵規定: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訂定。
1. 綠建築獎勵: 銀級 6%、黃金級 8%、鑽石級 10%(須簽協議書並繳納保證金)。
2. 捐贈公設用地: 依容積移轉辦法辦理。
3. 公益設施獎勵: 提供圖書館、藝術中心等供公眾使用(面積上限為30%)。
4. 都市保水獎勵: 視實際開挖率降低程度給6%~15% 獎勵。
5. 雨水貯留: 增設滯洪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計入容積。
此案用24條不僅創設了容獎,都更綠建築容獎也用了,甚至土管要點載明依據都市計畫法
第22條即可訂定細計土管含容獎,這類案例是少,但不是沒有,誰能說一定違法!!
現在即使法官現在要馬後炮,說這些容獎通通欠缺法令依據,容獎浮濫,通通違法,要收
回撤銷這些容獎,我也沒意見,甚至大力贊成,因為都市容獎本就濫用,個案申請容獎也
是獨厚有錢有勢者(平常人玩不起),都更條例更是大濫用。
但即使法官跟某些專家的說法很理想,但一碼歸一碼,既然早有24條創設容獎及使用都更
綠建築獎勵的前例存在,本案土管也載明都計法22條即可作為細計創設容獎之法令依據,
圖利罪前提是明知違法,都有執行前例存在,那些被告如何明知違法?
京華城案哪來的首創?
司法對付政敵的手段,才是首創!!
用冠冕堂皇的理想說詞,掩飾羅織罪名的事實,才是首創!!
如同李得全(前台北市政府副秘書長)所述:都市計畫制度的演進必然是「先有個,再變通
案,最後變法令」。
故不一定要有通案才能有個案,個案也能先行創設容獎(都計22,24條授權),都市計畫
實務就是雙軌制,本案就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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