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426訴求是檢調要吃案嗎? @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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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震武在新聞面對面就解釋過了,
以前連署抄名冊是用偽造文書辦,
偽造文書是結果犯,
要產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結果才犯法。

但國民黨修完選罷法98-2後,
連署抄名冊直接適用,
少掉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要件,
變成行為犯,
也就是有抄名冊的行為就犯法。


結果有人檢舉死亡連署,
高雄黨工承認有名冊,
宜蘭黨工承認有抄名冊,

檢調不辦,難道要吃案嗎?


426是挺吃案大遊行嗎?


        
1Fcg7123456: 外加挺貪污 04/25 17:13
2Fnerve52: 抄名冊本來就不對,沒罪也該低調來 04/25 17:19
3Fnerve52: 現在改成有罪了還這麼高掉真的沒看過 04/2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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