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柯文哲案法官講的是錯的! @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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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他是不是沒念過刑事訴訟法啊!連監聽是指對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不 包含「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都不知道?檢察機關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 內容,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根本沒有適用監聽 法的餘地好嗎?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刑事判決認為前開大法官會議解釋及通保法所指稱之通訊 監察,應限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不包含「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偵查 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 押相關規定為之。 另外關於搜索扣押的要件,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 131-1 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 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第 133-1 條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 官裁定。 第 133-2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 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 扣押裁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 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 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 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個是證人同意的附帶搜索,只要證人同意並記明於筆錄,檢察官就可依照同意搜索的 規定不用搜索票為附帶搜索 第二個是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有必要的逕為扣押,只是事後必須送法院追認。 第三個才他是講的法官保留。 他是不是沒打過刑事官司,連這基本常識都不知道?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我們的戰神呂布,民眾黨主席,腳尾蔥,黃國昌, : 今天在個人直播中,痛批柯文哲案的法官,面對證人詢問檢察官可以要求交出手機嗎, : 法官竟然幫檢察官講話, : 我們戰神認為法官講的是錯的! : 天哪,一個不公正的法官,講錯話的法官憑甚麼還可以審理柯文哲啊! : https://www.youtube.com/live/A6cn1nV9Sww?si=F-ff4CJJ43WIimud
1F推WeGoYuSheng: ,他純粹是想打著法律專家名號,散播
07/15 00:01
2F推WeGoYuSheng: 他想散播的假法學謊言、攻擊、鬥臭他
07/15 00:01
3F推eecoolty: 他當然懂法律 他只是鬼扯給小蔥們聽
07/15 00:02
4F推eecoolty: 和神棍一樣 洗腦做政治詐騙
07/15 00:04
5F推WeGoYuSheng: 想鬥的人,獲取政治聲量,僅此而已,
07/15 00:01
6F推siegfred: 所以黃國昌是最可惡的那種人
07/15 00:03
7F推ms883050: 說個笑話:黃國昌懂法律
07/15 00:00
8F推WeGoYuSheng: 這髒東西真的只有邪惡可言
07/15 00:01
9F推newchesser: 非,反正他的受眾又不查資料的。
07/15 00:26
10F推ZhaiMan: 黃或昌現在的法律見解是從肯亞學來的嗎
07/15 01:06
11F推siegfred: 他一定懂,故意說謊昧著良心騙小草
07/15 00:02
12F推newchesser: 他多少知道吧,不然要怎麼講的似是而
07/15 00:26
13F推WeGoYuSheng: 黃國昌的目的又不是叫講對的法律觀念
07/15 00:01